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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规范网上购物和电视购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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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 小】 发布时间:2008年4月2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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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,网上、电视电话购物已成为消费者时髦的购物方式,消费者通过这种方式购买的产品往往与宣传的样板货相差甚远,由此也引发了不少的消费纠纷。 【案例】:网上购物遭遇“调包” 案例一:巴城消费者李某通过网上购物订购了一款某品牌手机。到邮局领取邮件时被告知,需先付款后验货,李某付款后打开邮件一看,原来里面装的并不是手机,而是几瓶化妆品。 案例二:巴州区曾口镇消费者张某通过电视购物订购了一款价值2000元的三星手机,张某向邮局付款后验货时发现,邮件中并非自己订购的三星手机,而是市场价仅为几百元的其他品牌手机。 上述案例发生后,消费者到邮局要求退货退款,邮局工作人员称:消费者收到产品后15日内,邮局必须将款打到对方邮局的帐号上,要退款必须由经销商出具书面通知方可,否则将扣其工资。这种购物形式的经销商一般在外省市,消费者与经销商只有通过电话沟通,要求经销商出具书面退货退款依据时,却迟迟不见回应,联系几次后经销商的电话便无人接听,或根本就打不通。 五大原因导致维权难一是维权缺乏有效证据。消费者与经销商之间只有口头或电话约定,无书面协议,也无购物发票。消费纠纷发生后,到底消费者订购的何种品牌商品,邮政部门不清楚,工商人员也无从考证。 二是维权缺少法律依据支持。新修订的《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》第十条规定:消费者取得商品在七日内未开封的可以无理由退货,但该法规对外省的经销商不具有约束力,况且验货就必须开封,开封后则不能退货。 三是对经营者缺乏有效监管。根据地域管辖原则,执法人员无法直接对外省市经销商的行为进行监管,无法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,经销商不履行应尽的义务也无法对其进行督促。这类消费纠纷,消费者只有向经销商所在地工商机关举报,因消费者不清楚经销售商的具体情况,无法详细举报,违法行为不能得以及时查处,这样就给不法经销商提供了生存空间。 四是邮政部门缺少应有的审查。邮政部门作为代办部门,只履行了代送产品,代收货款的义务,未履行主体资格审查、商品质量查验等职责。加之消费者与经销商之间没有书面的购销协议在邮政部门备案,也无法帮助消费者维权。 五是维权成本较高。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,当地无法进行售后服务,只有邮寄到经销商处进行更换或维修,增加了维权成本。同时,不诚信的经销商可能找出种种理由规避责任,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,有的消费者嫌麻烦,自认倒霉,主动放弃维权。 应采取的措施首先是签订商品购销协议,提供消费维权依据。在购买产品时,经销商与消费者可通过电子文档、传真等方式签订书面协议,并交邮局备案,约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,明确产品质量三包有关规定。经营者还应出具包括商品名称、品牌、型号、数量等情况的发票,随产品一起邮寄。当消费者向有关部门申诉时,做到有据可查。 其次是加快法制建设步伐,规范市场经营行为。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尽快对网上、电视电话购物进行立法规范,将付款方式、部门职责、售后服务、法律责任等内容条文化、法定化,做到有法可依。明确规定消费者当场验货同意购买后才付款的程序,要求从事网上、电视电话购物业务的经销商诚信经营、守法经营。 三是建立协查通报机制,强化经营行为监管。工商机关除加强对经销商的宣传教育,增强经销商的自律意识外,还应在工商系统内部建立异地案件协查、通报制度。开展网上、电视电话购物市场专项整治行动,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,强化对网上、电视电话购物市场行为的监管。 四是明确邮政部门职责,增强部门责任意识。邮局要树立责任意识,履行相应的职责,提高社会公信度。在运送产品时,严格审查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效,将相关证照复印存档;认真查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,把好产品质量关;仔细查看购销协议,核对所邮寄的商品名称、型号、数量、价格等是否与协议一致,并将这些内容标注在邮件外包装上,便于消费者在邮件不开封的情况下查看是否是所订购商品。 五是建立就近售后服务,降低消费维权成本。目前,部分商品还未建立全国性售后服务网络,大多数商品都由经销商处理售后问题,异地售后服务可能出现对消费者不利的情况,因此,应建立全国联网的就近售后服务体系。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,消费者可以选择就近进行售后服务,这样既解决了维权成本高的问题,又可以节省维修时间,减少不必要的损失。,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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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08年4月26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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